司法方式是對不尊重歐盟原則的國家的最有效方法

歐洲聯盟最終將製裁那些偏離加入歐洲共同國家的基本原則的國家。這是一項遲來的措施,是在對布魯塞爾以及所有尊重國際電聯基本原則及其在超國家組織中具有鮮明特徵的國家的多年挑釁之後實施的;然而,這也是一個開始的意義,它的含義超出了單句,並為其他國家提供了警告和警告,這些國家僅打算享受屬於歐盟的優勢,尤其是經濟優勢。布魯塞爾的戰略是司法路線的戰略,儘管存在著著名的《聯盟條約》第7條,該條允許該國的歐洲機構中止投票權,這違反了第2條中所包含的歐盟的基本價值觀。該條約。但是,在不實施這一制裁的情況下,匈牙利和波蘭可以指望不同國家的聯盟,它們與兩國分享源自屬於聯盟的經濟利益。因此,對於布魯塞爾而言,司法途徑是強制性的解決方案,但事實證明是有效的。具體而言,歐洲法院的行動是針對匈牙利的立法規定實施的,匈牙利的立法規定以特殊法律關閉一所大學。這被認為與共同體法律不符;布達佩斯政府的法律是專門為禁止該活動而建立的,並將自1991年以來一直存在於匈牙利的中歐大學從該國領土上驅逐出去,這所大學是由匈牙利裔億萬富翁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建立的,遭到當事方的反對和主權運動。法院的判決接受了歐洲委員會針對匈牙利法律的上訴,該上訴因違反歐洲關於機構自由的規則,不遵守《基本權利憲章》的條款而確立了建立教育中心的自由以及教學,最後還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免費提供服務的規則。法院的裁決將使歐洲委員會可以正式要求匈牙利廢除或修改有爭議的法律,同時取消導致大學關閉的條款。如果布達佩斯政府不遵守法院的規定,委員會可提出新的申訴,以期對匈牙利提出嚴厲的財務制裁。該案對歐洲委員會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特別標誌著一種針對那些不尊重權利作為政府手段的國家的有效方法。此外,法院的規定已經停止了波蘭所設想的司法改革,從而危及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但是,如果司法途徑具有實際效果,則它仍然受制於可能具有不確定性影響的法律程序,即,目前它代表了可用的最佳工具,但它不能完全替代能夠在法律程序中進行調節的適當政治程序。權威和自動的方式,即不尊重專制政府的基本權利。不幸的是,聯盟仍然受到各州一致的需求的製約:一種限制和阻止歐洲議會決定並減慢委員會行動速度的系統,經常要求做出決定,以確保時間上的偶然性非常快。還應克服這種做法,以實現更大的歐洲一體化,當然要彌補個別國家主權的損失;但是,最後,關鍵點恰恰是個別國家的主權,如果不克服這一問題,就可能阻礙進一步一體化的任何進展。歐洲議會的任務似乎是著手進行一項改革,該改革可以以多數方式發布決定和製裁,以便克服目前規定了一致要求的邏輯,並相信大多數國家將始終忠實於歐盟的構成原則。 ‘歐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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